江苏省高院关于物业纠纷的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18:38:04 164 人看过

物业招投标合同纠纷怎么办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在缔约过程中引人了招标投标,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

考虑到招标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还有大量纠纷与招标投标程序直接相关,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性强,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专门规范,故《规定》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因招标投标程序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被广泛采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也经常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另,在招投标买卖过程中,招投标事宜常委托他人办理,因招标投标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发生纠纷是很常有的事情,前面也提到了发生纠纷的时候有什么解决办法。

其实大家都知道发生纠纷无非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说这个时候,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招标合同相关文章
  •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1、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为执法统一。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二、专利纠纷分类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2、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
    2023-04-29
    362人看过
  • 高法关于物业收取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2023-04-13
    306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苏建房[2007]114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023-06-07
    92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建港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沿江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了一批港口、码头,对推动沿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保证我省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2023-06-08
    335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一、刑诉法委托医院鉴定的依据具体是怎样的刑诉法委托医院鉴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二、司法鉴定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
    2023-02-19
    170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买卖伪造、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二○○二年八月五日
    2023-06-11
    185人看过
  • 江苏省职业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一、申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二、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专家库。因为不管是首次鉴定还是再鉴定,都应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三、申请鉴定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
    2023-04-06
    107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试点、稳步推进和全面推行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全面推行建设监理步入了十周年。为总结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十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深化建设监理理论知识的普及、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形式本次活动由江苏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部分发起监理企业承办。三、竞赛方式本次活动分市级选拔赛、省级竞赛两阶段进行。市级选拔赛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除南京市外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选拔组建一个代表队(南京为二个队),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分预赛和决赛。四、竞赛时间及地点各市选拔赛在8月——9月
    2023-04-22
    488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以及侵犯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的,能够证明侵害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如下: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二、侵犯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管辖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2023-06-28
    247人看过
  • 关于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2023-06-19
    493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统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标准
    租房纠纷在市民生活、经营中很常见,这里为便于理解,假设出租人是方先生,即房东;承租人是成先生,即租房者;第三人是王先生。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未办产权证房屋出租、一房多租使用权归谁、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二房东转租行不行、租房装修权益界定、租赁合同解除等热点问题,统一了裁量标准。今后,房东把住房、商用房出租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都按这个规定执行;不过,按国家福利政策承租公有住房以及转租该住房产生的合同纠纷,不在此列。据了解,这是近10年来,我省关于城镇商用房、住房租赁问题出台的第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专门文件。A、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租房纠纷在市民生活、经营中很常见,这里为便于理解,假设出租人是方先生,即房东;承租人是成先生,即租房者;第三人是王先生。租房的成先生看上了房东的房子,想买下来,在同等条件下,他就有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法官
    2023-04-23
    427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醉驾是如何处罚的
    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一、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
    2023-02-19
    359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8-28执行日期:2002-8-28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院司法鉴定处联系。特此通知。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465人看过
  • 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作者:佚名2005-12-12来源:中审网1998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2023-04-24
    196人看过
换一批
#招标投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招标合同是合作双方就某项工程或任务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别订立的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更多>

    #招标合同
    相关咨询
    •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处罚规定是如何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0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收费有哪些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29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同的住宅收取的物业管理额费是不同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为执法统一。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 江苏省最高法关于醉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27
      江苏省最高法关于醉驾的处罚是只要一旦犯了此罪行,一般就会直接的吊销驾驶证,而且还要在规定的5年之内不能进行考取驾照,如果是运营车辆的话,一般10年之内是不能进行考取,并且还要处罚罚金。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哪些法律制定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2
      为了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