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哪些法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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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2、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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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有: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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