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3:09 149 人看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危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意见》(陕教发(2006)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危改资金包括:省财政一次性投入的专项资金;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中、省、市县承担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危房改造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危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中省安排的危改资金必须用于布局调整中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存的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只允许用于农村中心小学(含中心小学)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D级危房改造,对确有困难、规模较大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可适当给予补助。中省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土建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中心小学以下学校的危房,由市县负责改造。工程的招投标、科研、设计等前期费用由县级负责解决。

第四条危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专户管理原则。危改资金实行“省拨、县用、市监管”的办法,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项目管理原则。危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集中投入,统筹安排,投入一个项目,完成一个项目,不撒胡椒面,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项目学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项目学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改扩建为主,并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通过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能够及时消除危房,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项目学校的办学规模。

第六条项目学校的规划、建设、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七条项目学校要按照要求填报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表1(略)],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制订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略)],经设区市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八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县(市、区)在项目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九条危改资金的拨付纳入专户管理的危改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具体程序是:项目学校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资金拨付申请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单,并出具相关手续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凭资金申请表及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预留的10%质量保证金,由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危改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规划内建设的超支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规划内结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危房维修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危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工程完工验收前,必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见附表3(略)],并作必要的文字分析;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及时上报项目实施专题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约束机制。各地应严格按计划、批准的项目执行。因客观原因,计划、项目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危房改造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省级将专项给予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延误项目进度的,省上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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