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而且大多数是境外的NVOCC。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货代或NVOCC采国内进行骗货。
《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金,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小心。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无单放货,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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