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赔偿后追偿”的意思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9:23:58 80 人看过

我们以为,要使行政追偿最大化地兼顾效率和公正,使其具有可行性,必须对“先赔偿后追偿”之立法重新作如下解释:“先赔偿后追偿”之立法目的仅在于确保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禁止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应当负责”为由抗辩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先行赔付。在行政赔偿数额没有最终确定以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先行决定被追偿者应当承担的数额。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行政赔偿费用以前,不得以强制方式实现行政追偿或命令被追偿人向行政赔偿请求人先行支付由其承担的赔偿费用。现行立法不应当被解释为,只有等到行政赔偿程序终结后才能启动行政追偿程序。因为:法律解释必须坚持公正和可行的原则。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边,在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客观准确的权衡。

所谓可行就是在公正的前提下,有益于法之目的的实现。而就通说对“先赔偿后追偿”所作的严格解释论,除非对行政追偿不设置任何确保公正所必需的正当程序,完全由行政追偿机关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且其决定是终局的。否则,行政追偿制度将在事实上被废弃,法国的现实就是例证。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正当程序之保障,行政追偿制度将可能导致极大的不公正,对行政有机体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相反,如果对“先赔偿后追偿”作如前所述的扩张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设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程序同时启动,一并运行的公正高效的法律程序,从而避免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分阶段重复审理(因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虽有所不同,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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