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1:26 260 人看过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一是竞业禁止制度能有效防止员工从事竞业活动而隐形侵犯商业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不能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但是劳动者明显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三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即先仲裁、后诉讼;而劳动者明显违反用人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

对于劳动者明显违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还是通过一般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一种观点是涉及到是将商业秘密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而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应通过一般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将劳动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约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特殊情形而优先适用《劳动法》,从而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处理。笔者观点倾向于后者,因为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从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表明竞业禁止约定应当以维护商业秘密为前提。如果劳动者不掌握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从而防止用人单位对于某些关键人才通过竞业禁止制度而“雪藏”、“封杀”,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发挥人才的社会价值。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也表明用人单位仅仅依靠竞业禁止制度还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权益。因为,即使劳动者遵守了竞业禁止约定,其也可能通过披露、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方式,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应该将《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与劳动者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作者单位:劳动保障部法制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解密措施以及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有三个组成部分:(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即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2)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受权利人保护的信息。在实践中,它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的技术方案和数据。(2)商业信息。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摘要,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方法和经验,如
    2023-05-07
    36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一、法定的竞业禁止是什么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
    2023-02-25
    34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选项A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选项B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据此可知,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2023-05-04
    159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价值探讨
    商业秘密评估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美国评估者协会认为:企业是资产的组合体,包括净营运资金、有形资产和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无形资产。可见,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许多企业只注意到自身的有形资产,商业秘密及其他无形资产通常不列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往往导致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忘记了无形资产的存在,或者贬低其价值。商业秘密的评估工作,在发达国家已有六、七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有的事。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国家强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时,人们开始认识到商业秘密应该纳入评估范围。近几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大量爆发,也推动了商业秘密评估工作的进程。国内外商业秘密评估活动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商业秘密进行合理评估,对企业的管理及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防止无形资产的
    2023-06-05
    3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一、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哪些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
    2023-03-27
    292人看过
  • 约定保密条款与法定竞业禁止的关系如何?
    【案例分析】一、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条款的合法性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内容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目标。本案中,某生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的杨某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约定保密条款与法定竞业禁止《劳动法》第102条对本案涉及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023-04-22
    430人看过
  •  分析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商业秘密要被认定为有效,需满足四个条件:1. 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且非公开渠道可得;2. 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对生产经营有用;3. 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4. 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商业秘密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商业秘密要被认定为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实用,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当权利人采取措施表明其保密意图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价值是指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
    2023-09-10
    195人看过
  • “反向工程禁止条款”的效力与商业秘密保护
    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私权创设了“反向工程禁止条款”(下称禁止条款),以期通过合约的方式排除反向工程豁免的适用,尽可能延长保密期限。那么,这一条款在合约相对人以及通过正当途径接触产品所有人的产品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具有商业秘密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链约束力?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其内在子权利也应源于法定,权利人因法律规定而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在私权公权化的今天,若允许权利人私设权利,必然使得原有的商业秘密法益平衡机制被打破,简言之,就极易导致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滥用,且反向工程豁免是为促进科技进步而设置的一项公共政策,不应允许当事人以私权规避之。因此,当事人之间通过合约创设的所谓禁止条款,不仅对合约的相对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能据此合约形成保密链,以阻止通过正当途径接触产品的第三人实施反向工程。一、禁止条款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众逐步发现在激烈
    2023-06-13
    487人看过
  • 禁止泄露客户商业秘密
    新华社北京电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证券经纪人可以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这项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做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
    2023-06-09
    4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探讨
    本罪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制侮辱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等行为。对于犯本罪的自然人,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单处罚金;若造成严重后果,刑罚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可处以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标准:犯本罪的自然人,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单处罚金;若造成严重后果,刑罚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可处以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商业秘密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
    2023-12-26
    140人看过
  • 深入探讨商业秘密的本质
    商业秘密有四个要求: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构成(一)秘密性贴在销售办公室公告栏中的客户名单是具有秘密性吗?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公众•公开渠道(二)价值性价值性: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可用权利人的损失衡量。某酒店自行研制了一种烧烤配料,使酒店的业务增长了50%,后厨师辞职并就职于另一家饭店,使用同一种配料,使原酒店业务下滑。厨师侵权吗?(三)管理性管理性: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规章制度&#8
    2023-07-04
    272人看过
  • “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费”与“保密义务”——从《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谈起
    2006年1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面还较低。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该《办法》的一些瑕疵。一、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笔者认为:该《办法》规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规定不妥。其理由如下:1、根据《不正当竞争法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劳动关系面临商业秘密保护考验
    由于市场决定机制的不断确立,劳动关系的动态性、灵活性、短期化趋势日趋明显,这种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像一把双刃剑,在给劳动关系双方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构成威胁,其中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威胁最为明显,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动带走商业秘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被竞争对手聘用后与原企业进行竞争;(2)员工兼职泄露商业秘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3)泄露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故意泄露所在单位商业秘密;(4)离退休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商品信息来谋取私利。等等。因此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处理好当前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特点,强化劳动
    2023-06-20
    294人看过
  • 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
    仲裁委员会
    公司:_________雇员:_________鉴于: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1.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2.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3.竞争对手
    2023-04-23
    346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
    • 有哪些法律是做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8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
    • 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区别在哪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1
      二者区别如下: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 3.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竞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
    • 我国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7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