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7:44:35 156 人看过

(l)控制和消除噪声源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噪声的设备,如用液压代替高噪声的锻压,以焊接代替铆接,用无梭代替有梭织布等,均可受到较好的效果。(2)控制噪声的传插一般有以下几种措施吸声,采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如墙壁和屋顶,或者在车间内悬挂空间吸声体,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使噪声强度减低。具有较好吸声效果的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加气混凝土、吸声板、木丝板等。2)消声用一种能阻止声音传播而允许气流通过的装置,即消声器。这是防止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消声器有利用吸声材料消声的阻性消声器,根据滤波原理制造的抗性消声器,以及利用上述两种原理设计的阻抗复合消声器。隔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一定的材料和装置,把声源封闭,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起来,如隔声罩、隔声间。隔声结构应该严密,以免产生共振影响隔声结果。隔振,为了防止通过地板和墙壁等固体材料传播的振动噪声,在机器的基础和地板、墙壁联结处设减振装置,如胶垫、沥青等。(3)卫生保健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对于生产场所的噪声暂时不能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耳塞是最常用的一种,隔声效果可达30分贝左右。对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观察听力变化情况,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伤,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参加噪声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患者,不宜参加有噪声的作业。对有噪声的作业工人要合理按排休息时间,如实行工间休息,经常监督检查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重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据有关部门定义:有限空间是指有一定的空间,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完成指定的工作,但其出入口较为狭窄或空间处于相对封闭、半封闭状态;作业人员进入该场所,存在缺氧或易遭受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发生气体(粉尘)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

人们在日常施工、生产检(维)修等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情况,而在有限空间场所施工作业时,稍一疏忽极易发生气体中毒或窒息、火灾或爆炸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的盲目施救又往往导致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这类事故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且在各类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教训极其深刻,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基本范围

在建筑、市政、装饰、基础等专业施工或工厂车间进行安装、检(维)修、焊接、油漆、防腐等施工作业遇有下列场所的,均属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窑、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室、烟道等。

二、事故案例:

1、市政管道气体中毒事故

2004年7月4日下午6时,宁波慈溪市某市政公司在拆除南二环线与英雄路交叉口的新建窨井与原有集污井连接处的管道堵墙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该窨井直径为1.2m,深6m,当时先有一名工人下去凿堵墙,在凿出约10的孔洞后,随即换人下去再凿,当第二名工人下至井底后,当即发生中毒晕倒(估计此时原封闭管道内积聚的有毒气体已大量涌出)。地面人员见状后,均未采取防护措施,接二连三地下井救人,结果是下一个倒一个,先后有4人倒下。因压力污水的冲击,其中3名中毒人员被冲至另一窨井口,另1名工人被卡在两窨井的管道之间。由于救援时间较长,该4人送医院后均不治而亡。

2、人工挖孔桩中毒事故

2001年6月16日,云南楚雄某建筑公司在开发区某药厂工地的人工挖孔桩施工中,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该事故桩孔直径为1m,井深10.5m,在钢筋笼放入桩孔后,其中一名工人又下井去拆除为防止钢笼变形的加固钢管。当该工人下至井深6m左右时遇到孔内高浓度的二氧化碳,当即中毒窒息而坠入孔底。当时地面有3名人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先后盲目下井施救,均相继坠落孔底而亡;后又下去3人,虽未造成死亡,却遭受不同程度的中毒伤害。最后在采取通风等措施后才将人员救起,但已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3、基坑防水涂料中毒事故

2002年7月14日,浙江东阳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永康市某广场地下室外墙防水涂料(系非焦油聚氨脂)时,发生一起有毒气体中毒事故。当天下午,基坑内有4人在进行防水涂料作业(基坑内有0.7m积水),其中1名工人在8m深处作业时因气体中毒晕倒在坑底水中,基坑内其余3人见状立即下去救人,但也相继中毒倒地;后陆续多人赶来抢救,也搬来风扇进行空气流通,虽4人救上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时间过长而未能救活。本事故造成4人死亡和多人气体中毒伤害。

4、密闭车间油漆爆炸事故

2006年10月22日13时45分左右,宁波余姚市赵建青喷涂厂员工在相对密闭车间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度烧伤的重大事故。

三、这类事故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1、事故特点:它们都是在狭窄的有限空间作业,或工作场所处在封闭、半封闭的空气不流动状态,有毒有害气体的积聚或涌出造成人员中毒窒息而死亡;由于均无应急准备,盲目抡救导致伤亡事故的扩大。

2、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单位、管理部门普遍缺乏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认识,许多单位都未制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正确辨识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源,在施工(作业)前均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作业)方案或未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有关部门(含新闻媒体)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宣传力度不足,涉及单位岗前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许多管理、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多单位尚未配置必要的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防毒口罩、安全绳梯等安全防护、救护用品;有的甚至连必要的通风机械设施也未配备;

(5)现场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均未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盲目施救或因缺少应急物资而延误救援时间,导致伤亡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安全防范对策措施

其实,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这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采取下列防范对策措施,这类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各厂矿企业、施工单位、管理部门领导都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无事故发生。

2、各级部门都应大力开展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宣传教育,使人人皆知其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施工管理部门可结合事故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3、凡需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施工、检修、清理等作业活动的,有关施工(管理)部门必须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方案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业主方主管负责人(业主自行按排的任务)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4、凡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均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制度,现场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措施。作业人员应待检测的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准进入。未经检测或检测的有害气体含量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该场所。

5、经常需在有限空间进行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配置相应的气体检测仪、通风机械设施和防毒救护器具;应保证其产品质量、性能安全可靠;产品认证书、合格证、检验或鉴定报告、使用(操作)说明书等相关证件一应齐全。对检测仪器、救护器具等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鉴定或校正。

6、临时需在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而缺乏检测、防护器具配置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政府消防或应急管理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租借形式落实解决,否则不得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或承包负责人)应为作业人员配置适合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在有限空间场所作业前,施工(项目)、管理负责人或安全员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救援措施;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8、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施工,包括相对密闭的车间内油漆、防腐施工作业,必须加强通风,严禁现场吸烟。凡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经气体检测且符合要求,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储存过油类、易燃易爆的密闭容器,严禁擅自进行焊接或切割。

9、有关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坚决遏制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现场必须坚持上班考勤和下班清点人数制度,确保有限空间安全作业。

1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援救人员切忌盲目施救。监护人或事故发现者应当及时报警或大声呼救;救援人员首先应检查现场的通风状况,并做好自身防护,如带上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携带安全绳等,在地面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入内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内,导致事故的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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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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