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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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是一个从生理转移到病理的过程,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和接触时间才能造成病理性听力损伤。长期接触强噪声对听觉器官损伤的变化一般从临时听阈位移逐渐发展为永久听阈位移。 (1)临时听阈位移。临时听阈位移是指人或动物在接触噪声后引起的临时听阈变化,听力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①听觉适应:短时间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感觉刺耳、不适,停止接触后,听觉器官敏感性下降,外部声音小或远,听力检查听阈值可提高10~15dB,离开噪声环境1min这种现象称为听觉适应。 ②听觉疲劳:长期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或多次接受脉冲噪声,导致听力显著下降。离开噪声环境后,听力阈值增加了15多个~30dB,恢复听力需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称为听觉疲劳。一般来说,生理性听觉疲劳可以在十几小时内完全恢复。 (2)永久性听阈位移。永久性听阈位移是指由噪声或其他有害因素引起的听阈升高,不能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这是听觉器官的器质性变化。永久性听阈位移可分为听力损失、噪声性耳聋和爆震性声损伤。 ①听力损失; ②噪声性耳聋; ③爆震性耳聋。 (3)耳蜗形态学的变化。噪声引起的听觉系统损伤是物理(机械力学)、生理、生化、代谢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听毛细胞可能会受损,严重时Corti全部消失或损坏的装置(柯替氏装置)。受损部位常发生在距离卵圆窗9的地方~13m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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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噪音污染涉及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如果不改正的,会处罚至少200元以上罚款。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关于噪声内容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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