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根据北京法院调研发现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主要有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休假女职工的工资、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不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和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工间休息。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获悉,西城区法院2010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2868件,涉及女职工维权的案件占四成。法院调研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应予关注。
一是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
部分用人单位为达到辞退怀孕女职工的目的,采取降低工资、变换工作岗位、不安排工作等方法,迫使女职工辞职。记者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口头通知女职工停止工作,然后以女职工旷工为由辞退女职工,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二是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休假女职工的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在三期内不给女职工支付正常劳动工资,而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采取调岗、降薪等方式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标准。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中小私营企业,且大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是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但部分用人单位拒绝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这种情形主要集中在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女职工。
四是不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
部分用人单位不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算作劳动时间,而是将其视为事假,扣发工资。
五是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工间休息。部分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1小时的规定。
为预防和减少上述情形的发生,西城区法院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结合起来,共同对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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