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主张不被认可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即如果举证不能则很可能导致败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的案件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很多学者将举证责任视同为证明责任。在证据学上,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有严格界定的。分清这两种责任,有利于区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应为独立并列的关系。所谓证明,就是运用可靠的材料来表示或者断定人和事物的真实性。证明责任,就是运用现有收集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加以判断并做出结论的责任。所谓举证,就是提供证据,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内容与结果意义上的内容。证明责任强调证明活动过程和结果要求。举证责任强调提供证据的本身行为,所提供的证据不一定真实。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方式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审理机关调查取证。
1、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程序法中关于证据责任的一般分配方式。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2、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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