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吸毒人员管控措施有哪些
一、吸毒人员管控措施有哪些
1、吸毒人员管控措施如下:
(1)深入排查登记,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认真核查清理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
(2)依法落实各项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依法做好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毐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发现的吸毒人员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切实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维持率;
(3)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动态管控水平,严格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2、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二、吸毒人员管控困难有哪些
吸毒人员管控困难如下:
1、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
2、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
3、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
4、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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