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高温补贴?全国标准都一致吗?
答: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全国高温补贴标准不一。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8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5个省份按天发放。
问: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高温中暑属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所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诊断书。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属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问:高温用工、高温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答:不计入最低工资。
《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问:如何确保“高温关怀”落到实处?
答:高温关怀和其他备受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样,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时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与当前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高温津贴标准,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行争议仲裁,是人社部门的职责,同时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关注,使高温关怀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问:如单位不给高温补贴,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为自己维权?
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对于应发而未发高温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上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省为何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
答:多年来,我省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执行的是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由于高温津贴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出台高温津贴标准是一项行政性举措,用人单位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这次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省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40元”,前提条件是“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问:高温津贴标准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高温津贴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应当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岗位均应被关注,但相比较而言建筑、环卫、交通警察等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岗位更应受到关注。
问:民营企业以及大量用农民工的建筑工地等是否可执行这一标准?
答:我省现在出台高温津贴是一项行政性的举措,其法律支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针对孕妇、未成年工等特殊人群有何特殊规定?
答:这次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其中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的具体标准”,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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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温补贴的具体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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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江苏在线咨询 2024-09-191、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2、高温中暑属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所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诊断书。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属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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