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明显增多,因而研究防治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措施也刻不容缓。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
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制定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规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定分层级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行为。三是建立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明确改组转制的程序以及上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否参股下级转制公司等问题,并对转制企业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和转制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二)强化对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是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二是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三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要严格执行有关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修改完善法律,减少法律真空地带,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明显,如抢劫、杀人、放火等,而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难判断的。[2]因而在对职务型犯罪这类法定犯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强调平等原则,罪状建构是否遵循罪刑平等原则,关键在于罪状所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建议修改刑法时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条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对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归并法条,统一罪名,统一构成要件,统一起刑点并适当提高起刑标准,统一刑罚生刑规格。对国家工作人员另款表述从重处罚和保留贪污受贿死刑;完善刑罚体系,在现在刑罚种类中,增设剥夺资格刑和公益劳役刑,针对特定职业如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等利用其特定职业、职务犯罪的,除判处其他刑罚外,剥夺其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职业、担任一定职务、开办企业的资格,并在监禁刑满后需服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刑。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改革改制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改革改制企业必须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并按《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核准工作规程》进行核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四)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市国资委确定的荆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荆州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要求,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不得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可以探索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六)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工作由市国资委按《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企业核销的不良资产要按照《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接收、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对企业的不良金融债务,市国资委要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集中打包处置、公司缩水回购、竞价转让变现,对集中处置的收益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
(七)对与原改革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实行保全措施,除改革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兑现协议外,改革改制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流动性强、易变现的不动产向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抵押。今后,改革改制企业不得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
(八)破产清算组成员由市法院从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清算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牵头组成,组长由市国资委与市法院协商确定。破产清算组接受市法院的领导和市国资委业务监管及指导。具体的运作模式采取清算组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托管清算;破产清算终结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改革改制企业按承诺期限兑现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股票及集资;对改革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缩水而产生的收益要冲减改革改制时的负资产,对冲减负资产有余的收益要收缴;对改制时带入到新设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清理,对工业用地因改变土地性质而产生的级差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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