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2:26 135 人看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径向省建设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第三条拆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行情,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第五
    2023-06-10
    24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福建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房屋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抵押,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就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同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不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和企业法人与公民之间就其在本省境内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进行的房屋抵押活动。第四条房屋产权抵押包括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第五条房屋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第六条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债务本身和因主债务而产生的孳息,以及不按时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
    2023-06-10
    13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第三条人防工程除特别重要的作战指挥和城市防卫作战的专项工程外,平时均可开发使用,实现平战结合,这既有利于工程的维护管理,又可以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第
    2023-04-22
    388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基层特别是村一级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管护责任、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各类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等工作在村一级的落实。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
    2023-04-22
    20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第二条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第三条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
    2023-06-09
    171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一、欠费定义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
    2023-06-04
    11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及财政部、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省电网对直供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省电网对各县趸售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一分钱;趸售电量中,小水电当月上网互抵电量不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联网转供电单位应按省直供标准征收;省电网代购代销电量按省电网趸售电量标准征收。第二条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除下述专门规定减免征
    2023-06-07
    281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目前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市和东山、平潭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进行试点。其他市、县不得擅自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若有特殊客户,应专项报经省人民政府特批,方可试行。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一级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专营。凡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若需转让的,要报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三、我省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批准权限为: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
    2023-06-10
    343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三、收费标准: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
    2023-06-10
    33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颁发试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搞好铁路运输是加速我省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我省境内铁路的一些地段,由于有些地区因农田建设和水利设施不当,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铁路路基坍方断道,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政治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虽采取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情况没有根本好转。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是铁路沿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社队的共同任务。望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落实,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发(1982)128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灾害报告的通知”和“土地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的精神,结合本
    2023-06-08
    5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优兰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西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5]51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福建优兰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地[2005]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晋江市上报的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4.7709公顷土地(耕地)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相应修改晋江市及西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同意将晋江市农用地18.6017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三、同意使用晋江市西滨镇西滨农场国有水田18.6017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给福建优兰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晋江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四、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时支付用地
    2023-04-22
    26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为妥善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原则(一)坚持符合规划、有利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后才能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2023-06-10
    93人看过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发布日期:2006-12-31执行日期:2006-12-31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信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耕地开发,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开发耕地,是指个别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等原因,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而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其他县(市、区)代为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行为。第三条易地开发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发耕地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水化、盐渍化和水
    2023-06-10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产假的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
    •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信息有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1
      记者5月6日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经过1年试运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全面建成,系统包括网络办文、网上交易、公告审查、预警督办、地价查询、投诉处理6项制度,以有效保障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透明、可查可控。 据介绍,土地出让时,系统以随机生成的竞买号代替竞买人的真实身份,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显示其真实身份。通过隐身交易,有效防止竞买人之间私下结盟压低报价、围标串标垄断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土
    •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9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