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4-15【实施日期】2002-4-15【发布单位】【文号】鄂价房服[2002]7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六、除另有规定外,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九、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十、2002年3月1日前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以受理日为准),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费用,2002年3月1日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同时废止。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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