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2:52 123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2-4-15【实施日期】2002-4-15【发布单位】【文号】鄂价房服[2002]7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六、除另有规定外,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九、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十、2002年3月1日前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以受理日为准),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费用,2002年3月1日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1: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3-04-22
    6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
    2023-04-22
    110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二)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2023-06-11
    288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文号:闽交财[1994]18号各地(市)、县财政局、物委、交通局、税务局,省公路管理局,福州、厦门海关:.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税种进行了调整,为了理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现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委员会闽交财[1992]253号文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原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原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
    2023-06-07
    55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三、收费标准: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
    2023-06-10
    334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
    2023-06-10
    375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2-12【实施日期】2004-12-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武价房字[2005]9号武价房字[2005]9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区安全评价单位,请在2月1日以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附: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3-06-10
    383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2-21【实施日期】1998-12-21【发布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文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的意见》(苏发〔1998〕6号)精神,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我们对我省57项涉及商品房价
    2023-06-10
    136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函〔2008〕99号发布日期:2008-5-20执行日期:2008-5-20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学历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
    2023-06-07
    429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函[2004]85号黄冈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8号和鄂价房服函[2003]22号文件的请示》(黄价房地[2004]80号)悉。经研究,同意麻城市土地收储开发交易中心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8号,武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3]22号文件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请你们加强监管,继续规范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收费行为。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2023-06-07
    163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2-22【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文号】粤价[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
    2023-04-22
    401人看过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实施日期】2003-1-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苏价服(2002)45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
    2023-04-22
    86人看过
  •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支付公路建设贷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局:为保证今后及时、准确支付市地公路建设贷款(由省厅担保付息)的利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自1996年开始,每季度末,由各市地交通局填写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息审核表(一式两份),附每笔贷款的利息结算单复印件(第一次付息的贷款需附贷款借据)报到省交通厅公路局财务科,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应付利息,并根据实际需要预付下季度贷款利息。2、凡没有与省厅结清1995年以前应付贷款利息(包括已预付但尚未核销)的市地,3月20日前必须与省厅对清贷款落实情况,并按第一条的要求向省厅公路局财务科填报有关资料,3月底前结清贷款利息。3、各市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与省厅结算贷款利息,逾期不结算的单位,省厅将不再支付当期利息。附: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利息审核表(格式)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2023-04-23
    117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文件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8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价发[2008]97号 一、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建设项目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收费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二、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
    • 关于武威库房建设物业费的赔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23
      库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库房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仓库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仓库土地的补偿,仓库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仓库的补偿,根据仓库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仓库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仓库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仓库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