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26:30 293 人看过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终止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局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78]劳薪字17号),此文经与你局核实,应为《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文教组的复函》([78]教计字036号、[78]劳薪字3号),该文继续有效;你局“请示”中其他8个文件,同意废止。附件:废止的劳动部文件目录---------------------
    2023-06-09
    156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同时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只有依据该条规定报经法定机关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未依法报请批准或违反该条规定批准的城市规划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属违法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此复。
    2023-04-22
    49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你区扎兰屯市劳动局《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扎劳字〔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023-06-09
    35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厅:你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劳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的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希望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文件中所提的“提前退休”如何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2023-04-22
    6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养老金发放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厅的函
    河北省劳动厅:13接到你厅关于宣化第二瓷厂拖欠四个月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一事的调查处理结果后,我部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了有关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很重视,并作了两点重要批示:1.要做到以后不拖欠,否则成了我们自己不遵守规矩,影响很大。2.对过去拖欠的四个月,要有计划、逐步地还清,不要因为一次还清有困难,就长期拖欠。请你们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认真处理此事。省级统筹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你省已实行省级统筹,有能力进行调剂。请你厅和张家口市劳动局制定一个今后不再拖欠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限期逐步还清过去欠发养老金的计划,并将计划和补发的结果及时报我部。
    2023-06-09
    37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
    吉林省劳动厅: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吉林省劳动厅: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废止理由: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铁道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
    2023-06-09
    37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建设部:你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5〕602号,以下简称《通知》)抄送件收悉。经审核,《通知》中有两处同我部颁发的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保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研究执行。一、《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二、《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月工资标准的单位,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日历天数计算”,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
    2023-06-09
    27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江苏省政府法制局、信访局:中办、国办信访局1990年10月29日转来扬州市政府法制局和信访局《关于如何处理上访人赵寿香劳动争议的请示》,并请我们研究答复。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于1950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当时由劳动、工商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的。1955年7月,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方式已不能发挥作用,劳动部便发出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1956年2月劳动部在办公厅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集中处理劳动调配、工资、争议等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195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明确了“归口交办”的原则,《国务院秘书厅对中央机关人民来信、来访归口办理的几
    2023-06-09
    25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湘劳职字〔1991〕110号《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GB8838—8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布后,发现其中部分条文与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规则》相矛盾。为此,我部职安局曾于1988年7月15日函告(劳安局字〔1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在未见到《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正式版本前,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仍按GB5306—85国家标准执行。现已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8838—88不予出版。
    2023-04-22
    260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合同终止
    相关咨询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
    • 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是否有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目前有效,但是具体规定与后面公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面的规定来处理。
    •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6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