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是否存在竞争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1:35 379 人看过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存在竞争限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才受竞争限制,但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如下: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带义务。无论雇主和雇员是否签署保密协议,雇员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基于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则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要求被保密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重点不得“说”。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员工不得在竞争性单位工作或为业务进行自我竞争,重点不得“完成”

3。保密义务工人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工人的就业权利,而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限制了机密的披露,还限制了工人的就业,这给工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员工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的期限很短,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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