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3-27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428人看过
-
关于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319人看过
-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
361人看过
-
关于生猪国家的有关政策
443人看过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82人看过
-
关于职业禁止令有何规定
386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状态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7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0-05生效日期: 1991-10-05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 发布文号: 经贸部、外交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建议立即发布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请经贸部、司法部立即对外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行。 附: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第一条劳改产品系中国
-
关于禁止浪费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30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关于禁止童工的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6禁止使用童工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无法承受打工挣钱的后果,所以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和学习知识。雇主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刑法中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1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产品罪有哪些刑法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