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后,是否可以更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7 15:29:34 315 人看过

工伤职工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根据自己的伤害部位、居住地等情况,从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作为其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规定期限年后,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更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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