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文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
发布日期:2010-5-14
执行日期:2010-5-14
中国证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4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和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1号)的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标准为:
(一)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三、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3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280人看过
-
财政部重新发布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75人看过
-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政部发布)
150人看过
-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34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47人看过
-
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31人看过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更多>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借年检验之机乱收费的通知范围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8湖南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湘工商财字〔2003〕19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收执法中不得代收代扣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样式、技术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发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债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
-
-
食品监管部门的新政策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7《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