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借年检验之机乱收费的通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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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湘工商财字〔2003〕19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收执法中不得代收代扣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0〕71号)、《关于严禁利用办照、年检之机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湘工商明电〔2002〕114号)一并贯彻执行。并重申如下要求: 一、为搞好依法行政,树立工商系统的良好执法形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查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1C卡收费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停收之前,照常收取),做到不重收、不漏收、不多收、不少收,确保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足额收缴入库。 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会费、订购书刊杂志等其他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得作为办证和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扣和强制搭车收费。 三、坚决制止乱收、乱罚、乱摊派的“三乱”行为和坐支行政性收费、罚没款行为。 四、各市、州工商局要将本通知的规定,迅速传达到所属县(市、区)局(分局)、工商所,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来,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工作中,擅自提高年检收费标准,违法向个体工商户收取验照费,并巧立名目搭车收取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以及代收各种基金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一贯精神,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的精神,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36号)要求,严肃查处“三乱”问题。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行政,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年检验照的范围、程序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有其他代收代扣行为。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上述各种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予以退回或由委托收费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年检验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基层,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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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四、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五、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查处不正当竞争;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监督管理经纪组织; 九、合同行政监督; 十、广告监督管理; 十二、商标注册和管理
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关停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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