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的管辖期有多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3:32 70 人看过

在管辖权异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期限通知》)第三条,法院如何规定举证期限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008年实施的《举证期限通知书》规定,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生效,2002年实施的《证据条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时限。从上述两款的规定可以看出:①法院决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②经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的时间

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自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最早生效。延伸的问题是如何计算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有效时间,是否从当事人收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法律对二审或其他不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理论上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有效量刑理论,宣判即生效;;第二,生效论一经提出即生效;第三,有效服务论,只有在为党服务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1998年8月5日)如何计算债务利息的批复规定:“……民事判决(1995年)贵院国税字第8号为一审判决,自我院(1996)国税字第199号民事判决送达后生效。。。“.LocalJsticepractice”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1)民之府字第16号和第19号也包含“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的表述

此外,2007年3月12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试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举证期限在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停止计算,继续计算。2007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试行)》第五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说明,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事项。在管辖权不确定的情况下,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应停止举证时限,等待管辖权裁定生效;继续计算的时间应自有效裁决送达双方后的第二天开始

北京高等法院的解释进一步确定,举证期限应从有效管辖权裁决送达双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北京办法解释》规定的举证时限起点,是针对12月1日《举证时限通知》实施前“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继续计算举证时限”的情况2008年11月11日,不在“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除上述因素外,考虑到向当事人送达终审判决书不仅是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且是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文书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如果不送达,当事人根本无法准确了解有效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无法采取对策,这在法理上是不可行的,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我们也倾向于第三种理论,即服务和效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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