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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期限。

2021-10-2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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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回复

专业分析: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予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3条中,特别规定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第二天开始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超过三十天,则超过了时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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