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的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租赁代理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市建委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设立窗口,负责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备案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之前,应先交存风险准备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持以下材料向中介协会提出申请:
1、《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验副本原件,留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中介协会开设的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准备金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中介协会为其出具风险准备金交存证明。
第六条租赁代理机构申请开立租金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风险准备金交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与开户银行签署《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租赁代理机构开设租金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建委备案:
(一)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租赁代理机构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三)房屋租赁代理及延伸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并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账户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进行公示。
第八条风险准备金所有权属于租赁代理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租赁代理机构。租赁代理机构在终止全部租赁代理业务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租金账户的房屋租金与租赁代理机构自有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
一个租赁代理机构开立租金账户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条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向当事人明示租金账户的账号。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承租人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支付租金(含押金)的,应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约定承租人划款账号,并通过该账户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承租人不同意直接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的,可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收,租赁代理机构收款后应向付款人开具收据并在次日将全部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租金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应约定出租人的收款账号,租赁代理机构应通过租金账户向出租人账户划付租金。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应严格执行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示服务内容和佣金标准;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约定所提供延伸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租赁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在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应在备案系统上及时填报租金代收代付情况。相关租赁合同信息变更后租赁代理机构应在1日内进行修改。如因信息错误或不实产生纠纷的,租赁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租赁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租赁代理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租赁代理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应在其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及相关平面媒体公示后30天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银行返还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房地产经纪机构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处罚后,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系统并进行公示曝光,需要移送公安、工商、税务、发改等有关部门的,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525号)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360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434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4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8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181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关于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办法》关于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41、目前一般违约金的数目为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租金,也或者押金的数目,也有支付租金的20%的说法。如果双方在租房合同上明确有规定违约缴纳多少违约金依照合同里面的规定的金额来进行违约金的赔偿。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租房违约金额的,双方可以互相协商,并按照约定好的违的违约金缴纳。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3、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