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支付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6:34:41 325 人看过

需要。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需要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及占有房屋所获得的占有利益。由于这里的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所以承租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占有房屋期间(即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房屋转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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