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0:12:05 387 人看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如下: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下达收回决定并就收回事项进行公告;3、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4、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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