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过失犯罪的涵盖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13:34 208 人看过

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结果的理解能力。

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相信可以避免,从而造成这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就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而言,这种错误已经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同时,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相信这种结果可能不会发生。

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单位犯罪在某一种程度上来说是其单位的员工因为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失犯罪行为,因此单位犯罪中是存在过失犯罪的。但是就某一单位成员的过失犯罪归责到其单位的话,对于该单位的其他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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