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
1.省、市(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为本行政区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工作机构。
2.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委托单位和劳动者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和情况反馈制度。切实维护委托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委托单位应自觉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中所签定的各项义务,并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绩奖惩等材料,以便入档。
4.委托单位或劳动者需续签或终止代理协议,应在原代理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协议书及有关材料到原签约机构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如逾期则自行终止代理关系,退回相关材料。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详见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1日浙劳社就[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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