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队伍,在全国建筑行业开展了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使施工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观,减少了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全行业思想观念的落后和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滞后等原因,使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目前《建筑法》虽已实施了五年多,但与之配套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仍未出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齐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较易引发行政处罚纠纷。
2、安全管理机制与安全生产的现状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同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和建筑施工的队伍的扩大及队伍素质不高的现状无法适应,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立,相对集中执法权等改革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安全监管法规,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安全管理的关键在落实责任,层层推行责任制,但一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没有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较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4、建筑安全技术科研工作滞后。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还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同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尚不同步,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作薄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的瓶颈。
5、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一些业主不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违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强压施工单位赶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由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尤其是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因安全设施、设备的费用被压掉,在安全投入上、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得不到资金保证,因此,导致事故频发;工程建设中一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等等都滋生着安全隐患。
6、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高资质企业和低资质企业之间、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之间、国有、股份、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很不规范,不同形式、规模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模式、安全投入、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由于不同等级的企业的发展目标定位不同,因而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制度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安全管理适应市场机制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管理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和深度,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十分薄弱,职工素质普遍较低,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加之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有些已经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成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主要根源。
7、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仍须加强。目前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管力量与建设形势要求相比,仍相当薄弱,尚未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的、专业化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近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机构,组建安全监督队伍,已建立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其规格、职能、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监督执法手段各不相同,绝大多数地方的工作经费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一、职责范围不明、隶属关系不清、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紧缺、人员素质偏低、经费匮乏、监督手段落后等问题;一些机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常常是避重就轻,有的甚至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对国家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袒护违法行为,致使事故一再发生。
8、建筑安全交叉管理问题突出。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造成政府部门管理安全的职能交叉,多方插手,多头管理和处罚的现象比较多见,致使企业在同一安全事故上,同时受到来自几个政府部门、机构的不同标准、要求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意见和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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