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消权应该在何时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6:43:12 249 人看过

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且只有得到确定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抵销发生清偿效果。因此,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须在其债权经依法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经过司法、仲裁生效裁判确认之后。同时,为保障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再生的机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应暂停抵销。如果因此使债权人的抵销权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破产撤销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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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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