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消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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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且只有得到确定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抵销发生清偿效果。因此,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须在其债权经依法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经过司法、仲裁生效裁判确认之后。同时,为保障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再生的机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应暂停抵销。如果因此使债权人的抵销权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破产撤销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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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有: 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破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能过行使的职权包括: 1、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2、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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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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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的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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