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会受到什么处罚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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