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2:34 13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的各类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处)是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土地、工商、物价、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房屋租赁依照合法、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凡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确,证照齐全;

(二)房屋产权必须属出租人所有;

(三)房屋应完好或基本完好;

(四)房屋无任何民事纠纷。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限分为短期租赁(半年至两年),中期租赁(三年至五年)和长期租赁(六年至十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有限产权房屋必须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出租。

第九条房屋租赁时,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契约。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或契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租赁双方姓名或法人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二)房屋座落的位置、面积、结构、层次、用途;

(三)租赁期限,交租时间及租金交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保养责任;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或契约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契约期限内,应保证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不得无故干涉和随意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契约期限内,因自用确需收加房屋或出卖、典当、抵押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或契约,并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租赁合同或契约约定使用房屋和交纳租金,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承租人如需改变房屋用途或修改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或契约人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或契约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或契约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承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合同或契约的;

(七)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或契约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或契约规定履行其对该房屋的正常维修责任的;

(三)出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合同或契约的;

(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需变更、解除的,应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租赁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的,双方均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项和第十五条(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的,租赁双方应按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契约有效期满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十五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或契约生效后,租赁双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按租金的3%缴纳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二十二条交易手续费应按时缴纳,私有房屋租赁出租方的交易手续费由承租方代交,从房租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金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仨,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凡自报房屋租金低于评仨租金标准的,一律按评仨租金标准收缴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均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凡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补办手续补缴交易手续费外,从自行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租赁合同或契约手续布未按时缴纳交易手续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未按期补缴的,自逾期之晶卢按日加收应缴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公布前发生的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合同或契约手续的,须从本办法公布后三个月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除责令补办手续补缴交易手续费外,从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交易手续费和滞纳金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0: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周政77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周政〔2003〕35号文件同时作废。二○○三年九月十日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土地运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土地指周口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的土地都要纳入市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第三条垄断经营城市土地是法
    2023-04-23
    72人看过
  •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解读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违反《条例》最高将罚款1万元。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供居住,拒不改正最高罚款1万元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
    2023-06-05
    134人看过
  • 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区95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准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等。自建住房是指户口申请人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合法住房。对在200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以影像图为准)未经批准的自建住房,户口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认定,暂按固定住所对待。租赁住房户口准入必须经租赁房屋
    2023-05-30
    65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取缔牙纪、二房东等行为。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5.出卖共有房产时,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点及设施:1.租赁地址: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_______平方米;2.室内附属设施:a:电器:电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vcdb:家俱: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___元人民币;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
    2023-04-22
    456人看过
  • 营口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三章仲裁申请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五章仲裁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时解决房地产纠纷,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属营口市区和各县城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均以本实施办法进行仲裁。第三条各级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房地产的行政仲裁机关,依照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城镇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工作。第二章仲裁组织第四条市、县(区)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主,聘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仲裁科室。第五条各县、区的房地产仲裁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如属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可由市房地产仲裁机关直接处理。第
    2023-06-10
    206人看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9〕3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三十日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辖区内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局负责我市辖
    2023-06-10
    372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市容环境的优美、整洁,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建设部(1992)第二十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镇管理监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旧城改造拆迁和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城镇市政市容环境的监察管理。第三条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按市、县区和有关行业分别设立。市设城管监察大队,隶属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领导,下设若干直属中队和专业分队。县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第四条我市城管监察队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队伍。第五条城管监察队员在依法进行管理或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查阅、验
    2023-06-10
    141人看过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6、医疗直线加速器;7、彩色多普勒仪;8、动态心电图仪;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第四条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
    2023-02-23
    132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流动人口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人员。第四条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调查、研究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三)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措施;(四)对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方便群众乘车,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及近郊线路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市内及近郊供公众乘用的,有固定线路和固定站点并按规定时间运行的大容量城市公共汽车(不含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第四条昆明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市容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对城市公共汽车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经营,以达到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提供安
    2023-04-23
    223人看过
  • 杭州市农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民(包括原是农民因征地转为居民的)私有出租房屋。第三条出租的房屋必须是所有权明确,自住有余,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第四条出租人需填写《出租房屋申请呈批表》,经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区房地产管理条备案,取得《出租房屋许可证》,方可出租。第五条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办理租赁手续:一、本市居民租用作住宅用房的,须持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租用作经营用房的,除有上述证明外,还须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二、本市单位租用房屋的,须持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文件;三、外地来杭的个人租用住房,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和本人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市城镇职工补充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结合西安实际,补充医疗保险分A、B两种保险形式(简称补充A、补充B),两种保险形式缴费标准和赔付水平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任选一种形式参保。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80%,参保人负担20%,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选择补充A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选择补充B缴费标准为5.5元人。月。参保单位只能整体选择一种保险形式。第五条参保职工发生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赔付80%,个人自付20%。补充A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15.3万元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补充B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6.05万元
    2023-03-02
    41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有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国有土地租金要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对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收益的,认真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12
      对于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外地人来说,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相关部门会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这时需要本人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具一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书时间和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那么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针对这个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小编在下文展开了相关论述。 一、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陈宝根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
    • 第5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3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