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不能直观说明其证实内容的,检察职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进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分在移送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划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留和在法庭上出示。
复制件引纠纷
知名画家段继夫曾创作过漫画作品《老马正传》等多部耳熟能详的作品,1992年1月,其为天津烤鸭店创作了美术作品《年年有鱼》,落款为段纪夫和老马谨贺,并标明了天津烤鸭店惠存。创作完成后,段继夫将该作品赠送给了天津烤鸭店。
2008年,天津烤鸭店将该作品以1:1的比例复制为铜板作品,悬挂于其经营的烤鸭店内。此后,段继夫以天津烤鸭店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津烤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烤鸭店侵犯了段继夫涉案作品《年年有鱼》的展览权,判令天津烤鸭店立即停止其在烤鸭店内公开陈列涉案作品《年年有鱼》复制件,天津烤鸭店赔偿段继夫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天津烤鸭店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烤鸭店上诉称,其并非公开将涉案作品陈列于经营场所。天津烤鸭店属于办公、经营混合的场所,涉案作品摆放的位置在会计室的旁边,属于办公区域,该区域鲜有人出入、逗留。虽然该层仍然有包间,但顾客从电梯进入时,根本看不到涉案作品。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天津烤鸭店对涉案作品的摆放仅针对特定的少数工作人员,不能称之为展览,故并未侵犯段继夫的展览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继夫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将涉案作品赠与天津烤鸭店后,天津烤鸭店即为涉案作品的所有权人。虽然涉案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天津烤鸭店,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涉案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仍然由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故天津烤鸭店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段继夫的著作权,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天津烤鸭店是在复制涉案作品后公开陈列该作品,该复制行为仅仅是公开陈列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而属于传播范畴的展览才是主要目的,天津烤鸭店的复制行为不以直接获利为目的,故天津烤鸭店并未侵犯段继夫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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