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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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视听资料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不能直观说明其证实内容的,检察职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进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分在移送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划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留和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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