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3:50:43 269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企业要按照859号文件要求,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关于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范围。由于部分中央企业经营业务较宽,主业和辅业的界线不易界定,辅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在实施主辅分离时,这部分中央企业辅业改制的范围原则上应确定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分别报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总体方案的批复采取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由国资委代章出具联合批复意见。

国资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
    张喜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张喜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局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主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全面理解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应当包括这样一些精神:第一,改制的辅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建制的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公司制形式的,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023-06-09
    439人看过
  •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政[2002]859号)精神,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已经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正式报送了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及第一批拟改制单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陆续得到批复。为规范总体方案已经批复的中央企业第二批及以后各批次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批方案)的报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窖(一)第二批拟改制单位确定的依据。(二)第二批拟政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拟改制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目前股本构成;总资产、负债总额及净资产;企业规模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
    2023-06-09
    265人看过
  • 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云南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云南,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改制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分流安置人员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偿还办法及新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辅业改制组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变更为新企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八章改制企业税收有关政策的落实第二十六条凡符合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有关条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2023-04-24
    271人看过
  • 国有企业辅业改制中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后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办法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对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23-06-05
    325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步口用题关于确关题具确关关于用工确关的明进海题步题一企进问【章名】通知福州海关: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以上,请按照办理。
    2023-06-06
    249人看过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此通知如下: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5号)中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批准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根据国发〔1993〕83号、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办发明电〔1995〕35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3-06-10
    202人看过
  • 关于中央行业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鄂劳社办[2001]304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1]3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央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在省内分布较广,按户征收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11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归集,并连同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本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实行的地区)统一实行全额缴纳。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直
    2023-06-05
    230人看过
  • 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区、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民政府就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暂不计入股本总额,可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偿借款。企业改制后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收购的,其价格可享受比改制时评估价格低20%的优惠;五年内购入,重组时可享受评估价10%的优惠;二是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若干项目在企业改制前,对矽肺病人按人均12000元收费,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残疾人人均1万元。20世纪60年代,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降低到75岁,按企业改制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人均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保留资
    2023-05-07
    228人看过
  •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与过去分离辅业的方式有什么区别?
    分离,改制,关系,企业,产权,改革主辅分离与过去分离辅业最大的区别、最重要的特点是提出辅业要改制,触及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深层次的问题,即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调整。859号文件强调分离出去的辅业单位要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建立以产权清晰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再是一个没有任何产权变化的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逐步理顺与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要通过这项改革,真正做到主业精干,有利于做大做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辅业发展、搞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企业资产、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这与过去实行的主辅分离是不同的,过去的主辅分离只解决了分灶吃饭、独立核算的问题,大多数没有触及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改革,因此分离得并不彻底,实际上分而不离,主体企业还要承担无限责任。应该说,企业过去进行的分离辅业是改革的第一步,也就是通过独立核算培养辅业的竞争能力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须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
    2023-06-04
    33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安居,改制,买受人,重组,国有企业,房改深国房〔2007〕62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包括下列情形:(一)已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房改批复和安居房《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
    2023-06-09
    36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认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二00五年八月九日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国企改制后辅业的制度建设
    公司主辅改制后,辅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竞争力,首先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找准切入点,实事求是地制定出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不会被市场经济的浪潮所淘汰。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关键。1.转变思想观念要到位首先要充分认识公司改制势在必行。其次,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公司改革后要从制度建设着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及二级单位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快速高效发展。2.搞活分配制度是基础分配就是要把公司合法经营的成果合理、有效地分配给员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搞活分配制度的基础。2.1建立一套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工资制度。每一个行业和企业都有自身的实际。在制定新工资制度时,要充分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提供的行业工资指导政策,制定出可行的操作性的工资分配制度。目前从多数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以年薪制、岗位制、绩效工资制为宜。2.
    2023-06-09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规定: 1、“一、(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2、“一、(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应在工商登记后多久签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
    • 主辅分离改制的主体企业指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主辅分离是强调和突出国有大型企业主业的一项具体国企改革措施,医院是特殊的组织,如何选用合适的医院改制模式不仅关系到医院本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主辅分离的顺利进行本文在探讨主辅分离企业医院改制后医院性质定位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主辅分离企业医院可供选择的改制模式,指出主辅分离企业医院适宜选择整体股份化制模式,并具体剖析了该模式的优势与风险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7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但由于历史、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有参考文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1
      答:有,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 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