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公司人格混同进行举证时需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17:12:03 382 人看过

1、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避免将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机构混同等。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的票据、单证等材料,尽量避免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同。对外交往时应明确区分是以公司身份还是以股东个人身份。

2、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此情况的存在,使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发生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需要证明以下两点才能使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债权人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仅仅证明公司业务和有关账目、资金往来是通过股东开展实施的,则证明力不够。应当具体证明股东存在公司财产、业务或者人员等发生混同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比如收集公司日常业务中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保留公司与自己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书面凭证,例如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尤其注意对方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股东个人的名义发生交易。

一、债务人如何对公司人格混同进行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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