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02年9月被a地某图片社招为学员,双方签订了一份《职业技术培训协议书》,约定:一、被招用人员上岗之日起1——2个月为培训试用期,培训期间生活费自理,培训试用期满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月底基本工资200元。不合格者不得留用,并收培训费1000元;二、被录用员工每人必须交职业培训费2000元,中途不得改变岗位工种,五年合同期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培训费退还给本人。未满五年而离岗,因违反本社制度而解除合同者,不退培训费。吴某经过培训后被正式录用为图片社员工,但没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是以培训协议替代了劳动合同。
2004年3月,该图片社法定代表人在b地新注册了一家公司,2004年7月19日,该图片社登记成为这家公司的分公司,同时注销了图片社,终止了法人资格。由于原图片社的法定代表人与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加之单位负责人也未将单位变更情况告知员工,员工们还是一如既往地工作,根本不知单位发生了什么。
2006年3月,吴某以工资低和加班时间长为由,口头申请离开了单位,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然而单位以图片社注销时吴某没有主张权利,视同放弃为由拒绝退还。吴某不服,于2006年4月14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很明显,吴某与图片社签订的并非单一的培训协议书,它包含了培训和劳动用工两方面的内容,以社会力量办学而论,仲裁委审理查明,该图片社经营盈利培训并未经劳动部门核准许可,且收费标准也未经物价部门同意。而以《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企业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录用后进行在岗培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向职工收取培训费是将单位的责任转嫁给职工个人,除非与职工签订了协议由企业出资对职工进行脱产、半脱产的企业外培训。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图片社收取培训费都是错误的,应该予以退还。
接下来的问题是该谁来退还?虽然原图片社和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不可能裁定由他退还。而图片社已不存在,它注销前违规收取的培训费是否应当由新公司承担责任?带着这些问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工商部门进行了仔细调查,发现该图片社申请注销时间是2004年6月1日,申请登记为分公司时间是2004年7月18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分公司和注销图片社的时间同为2004年7月19日。在所有的登记、注销材料中,除了登记申请书、注销申请书各一份外,并无注销必需的清理公告、注册登记的验资报告等重要材料。因此,图片社注销登记成为分公司的手续中明显存在不合法的现象,从某种迹象看,它更像是图片社被新公司吸收合并。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之规定,吴某与原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理应由新单位承继为当事人。
鉴于以上事实调查和认定,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吴某的培训费由新公司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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