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规定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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