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日期:2005-7-26
执行日期:2005-9-1
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166人看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
192人看过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39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
84人看过
-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289人看过
-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91人看过
审计组织是指从事审计业务和服务于审计工作的各类机构的总称。狭义的审计组织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民间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和内部审计部门;广义的审计组织则还包括审计学会、协会等组织,。... 更多>
-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可以策划投标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7建设项日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建设项目又称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是指按照一个建设单位的总体设计要求,在一个或几个场地进行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之和,其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通常以一家企业、一个单位或一个独立工程为一个建设项
-
申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哪些材料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15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材料 (1)文字材料 ①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②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③建设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⑥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⑦是否压覆重要矿藏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⑨土地评价报告 (2)图件材料 ①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②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重庆市建筑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3以下是关于重庆建筑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的有关内容的回答,劳务分包按照所承包的施工内容有各专业劳务分包和综合性劳务分包,前者当然包括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如砌筑工程、抹灰工程等;后者属于包括多专业劳务分包,如:主体工程劳务分包、装饰工程劳务分包等。就包含的内容来说,一般包括人工费、工具设施费、劳动保护费费、管理费等。
-
国家发给国家技术补贴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科技建设项目。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