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6:30 198 人看过

内容提示:

建立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处罚

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建立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从1996年起,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省劳服企业统一的年检认证时间。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届时要对辖区内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1、招收职工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2、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这里所说“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其中企业富余人员是指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进行转岗培训、业务学习或放假休息等等待工作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富余人员是指经县以上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人员;

3、有工商营业执照;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和专职的财会人员,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5、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6、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1、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2、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核,当地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3、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花名册、职工统计年报及其它有关材料。

4、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处罚

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不按时上报企业财务、统计报表,隐瞒失业人员安置比例,弄虚作假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5、主办单位擅自平调、上收、侵吞劳服企业财物,严重侵害劳服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2、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摸索经验、不断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3、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原劳部发[1996]92号《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年检认证工作。为确保年度检查工作质量,全省将采取逐级抽查的办法,抽查比例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在年检认证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年检认证工作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和地方税务局。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1996年8月13日冀劳[199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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