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LLP制度安排
LLP解除了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体现了谁有错谁负责和个人有错不能累及他人的原则。从美国的实践看,LLP也是合伙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机制,只不过由于多方努力与人们对独立审计的实际需求,LLP这种不是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最好机制,社会却不得不接受。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成了LLP诞生的催化剂(刘燕,2003)。既消除了株连九族的封建残余,又秉承了权责对等的现代文明(王善平,2001)。我们的问卷调查证实:人们更愿意选择LLP而不是GP。但必须认识到,LLP虽然是按照谁有错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合伙人是否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科学性。
然而,若从彻底保护合伙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LLP又并不总是科学的。因为如果合伙事务所的合伙财产不多,当事的合伙人又安排得很少,当某一审计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很大时,合伙人就滥用LLP所坚持的谁有错谁赔偿的法则。为此要提高LLP对虚假审计行为的约束力,就必须优化LLP:
(1)提高合伙人私人财产的底线;
(2)通过提高合伙人初始投资的金额和规定利润分配前必须计提最低的利润准备金,来增加事务所合伙财产;
(3)规定大型审计项目至少有半数的合伙人成为其审计意见的决定人,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如此改进LIP的理论基础是合伙事务所作为市场里的特殊企业(王善平,2002a)。合伙人的非人力资本虽然也为事务所经营活动作垫支,但更重要的是一种信誉担保和失信赔偿的信号机制,以及在发生审计失败时的赔偿机制(王善平,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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