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武价房[2007]91号
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1.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及我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形象进度主体结构达到正负零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我局申报核定销售基准价格。我局受理申请后,在进行成本监审工作中引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监审结论经局审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利润不得超过3%的原则,计算出基准价格水平,并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调节后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超过当年限价水平。正式核定的销售基准价低于预审价格的,按正式核定的销售基准价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经楼层、朝向调节后的每层每平方米售价由我局及时在武汉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体系,规范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行为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住房,开发单位必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明码标价的样式和内容,于销售前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并贯穿于整个销售过程的始终。
2.进一步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测制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监测、统计制度,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销售之前将所要销售的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在武汉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一价清制度。贯彻落实市物价局与市开发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开管联[2005]1号)规定,规范商品房开发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单位应将所有房价外的代收代缴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5.切实做好两限普通商品房的销售限价管理工作。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价格一定幅度的原则综合测算确定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水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
三、认真清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收费行为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要求,我局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要求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主动的在收费登记卡上登记。
2.强化对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二手房销售价格秩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并实行《经营服务收费监审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各区物价局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对无证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加大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市物价部门从7月1日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房地产价格、中介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囤积居奇,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房价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1.进一步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开发单位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价销售行为及巧立名目价外收费行为。
2.严格查处商品房销售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哄抬房价、不执行一价清制度价外收费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查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中介机构无证收费、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464人看过
-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138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假日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61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445人看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155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黄金周·假日旅游”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
291人看过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7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关于要做房地产评估的价格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0房地产评估需要参考当地价格,可以参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都涉及房地产评估。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样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8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价〔2008〕40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