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06:16:04 10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如实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全文各市、县环保局:

为做好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范围

省环保局受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但不受理经营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关于申领条件

申领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经专业培训。

(二)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危险废物填埋、焚烧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和经验收合格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五)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六)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达标安全处置。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关于申领程序

申领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见附件,一式三份),向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在受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局。

(三)省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随机挑选3~5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现场核查,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四)省环保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关于续证

省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广东省危险废物续证申请审批表》。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不符合的条件。续证条件如下: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没有发现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

(二)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持证单位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正常;

(五)有效经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五、关于原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持有省、广州市、深圳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经营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外)必须抓紧时间,认真准备附件中《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必须在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环保局,以便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论证,核发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我省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必须持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2004年12月31日起未领取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省环保局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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