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起,集体合同档案定期保管期限最低为10年,而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文本等档案则须永久保存。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档案作用。
所谓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该办法规定,各单位要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
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如集体协商方案需要企业及各级工会保管10年,集体协商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文件需保管30年,协调处理争议申请则要永久保管。
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不外借,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集体合同档案有严格的鉴定销毁程序,未经鉴定和批准禁止擅自销毁。销毁集体合同档案时,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监督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时间、方式。档案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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