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异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53:38 347 人看过

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一、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提倡生两个孩子。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育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再生育的具体方法。具体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3、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年人老办法的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奖励和帮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帮助。4、符合政策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等福利修正案草案,根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5、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具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6、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和代孕修正法草案规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草案还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代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异同有什么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受遗赠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取得。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这种权利只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受遗赠人无权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请求,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利。因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此种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人侵犯,受遗赠人可以提出请求恢复其被侵犯了的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种遗赠期待权,而在被继承人死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

受遗赠权与权都是依死者生前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两者间有以下联系:

1.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与继承人的遗嘱在接受死者遗产的数额上取决于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所表达的个人意志。取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设定的遗产份额,此种份额既可以是遗产的一部,也可以是遗产的全部,还可以是某特定物或特定部分,总之,一切听命于死者生前在遗嘱中的个人意志。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在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方面相同

受遗赠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适用于继承权的保护期限。

3.受遗赠人的丧失

受遗赠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丧失遗赠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

(2)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犯有此种行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

4.适用的代理制度相同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二者均适用于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是遗嘱继承中的两种基本的权利

如,二者均采用遗嘱的形式进行,遗嘱订立的程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无效、遗嘱执行等规定,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遗赠,二者毫无区别。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基本相同

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当在遗产价值总额的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而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一般也只能在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以后,如有剩余才能受领遗赠的财产。所不同的是,在死者留有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则受遗赠人应当负有与继承人同一的权利和义务,即由受遗赠人负责清偿债务和税款。

尽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有着很多的相同点,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仍有其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点是:

1.主体不同

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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