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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是在哪一年以后

2022-02-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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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回复

专业分析:

一、国家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二、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各个省的征收标准不同的,这个一般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予以明确。下文以广东广东省为例为大家介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生第三胎怎么上户口凭父母户口簿、婴儿出生证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申报登记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每月关系,公安部公治2010第179号通知规定,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落户登记,不得以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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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已经与现行政策不相符了,所以必须修改。该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条文都要做适当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一是因为计划生育法律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是公民生育行为的底线;二是因为两孩生育政策与原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政策不一致。更何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先的相关条款也要经过一定的修正。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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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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