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裁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06:30:32 409 人看过

下列情况适用裁定: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被驳回起诉的。

4.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几种

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会出具判决书,然而有的时候又会出具裁定书。对此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到底什么情况会出具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具裁定书呢?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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