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8:12:15 92 人看过

(粤建房字〔2006〕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三、广州、深圳两市拆迁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300户的拆迁项目,其他地级市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县(县级市)拆迁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8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四、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不明确或与现状不符的,被拆迁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

五、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在15日内将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补偿安置款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应当列入经济适用房解决范畴;符合当地双困户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当地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范围,予以妥善解决。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城市建设投资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市容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今年五月底,建设部召开会议布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建设投资情况的调研工作,为做好我省的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调研是建设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各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和今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完成此次调研工作。二、由于各城市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不统一,而此次调研工作又涉及整个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为便于情况汇总,请各城市建设局(建委)牵头,负责此次调研的情况收集、数据填报汇总和调研材料的编写工作,相关的城建部门(城管、市容、园林、市政、城投等)予以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数据由建设局(建委)到当地统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科(处)收集。三、调研的内容和要求详见建设部《关于请做好2004年上半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8-6【实施日期】2004-8-6【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法字[2004]11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精神,我厅对2003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对文件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被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6个文件,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文件目录见附件)。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八月六日附件:广东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今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设部定于10月中旬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按照《通知》要求的督查内容,在本地区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施工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找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制度,促进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广州、佛山、江门、清远等今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也是本次督查的
    2023-04-22
    4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200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随意性,加强社会和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广东省针对这一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提出的原则要求,制定颁布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从广东省的实际出发,在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公众参与途径等法定程序,并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的现代管理科学基本原则,规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条例》的制定与实
    2023-06-10
    26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CL广州房产律师网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CL广州房产律师网为了加强建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科学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状况,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我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书面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有需要请直接向咨询)【关闭窗口】
    2023-04-22
    20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处)、房产局(公司、所)、城建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直属有关局、公司: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6〕140号《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即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今后未经省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140号批复省建委: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二)房产变更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
    2023-06-10
    9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5-10【实施日期】2006-5-10【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设字[2006]58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了更好地实施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行为,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及组织专家论证。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们将《要点》及时转发至所属各设计、施工图审审查机构,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二、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点》。各地要根据情况开展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十五”建设科技工作表彰活动及经验交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省建工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现将《建设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十五”建设科技工作表彰活动及经验交流的通知》(建科综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各单位对“十五”期间的建设科技工作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广州、深圳市的总结材料不少于5000字,其余城市和单位的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于4月14日前将文字稿和电子稿各1份送省建设厅科教处。二、请各市各单位根据通知第二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州、深圳市推荐先进集体2个和先进个人2人,其余城市和单位推荐先进集体1个和先进个人1人),并填写先进集体登记表和个人先进登记表,于4月14前传真给省建设厅科教处。(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83133549、传真:83301324、电子信箱:gdsjstkjc@163
    2023-04-22
    245人看过
  •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
    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二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暂作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或单位愿意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住房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住户。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被拆
    2023-06-27
    72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现将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冬季安全大检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二、对本辖区内除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在建工程不论隶属关系或行业分工,要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立即停工,对有违法违规、手续不全的建设工程,不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三、对于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或盲目抢、赶工期的工程,应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决不允许以牺牲安全生产来换取工期和经济效益。四、对于各类招商引资项
    2023-06-10
    12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tVv广州房产律师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如下: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以此为准,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市)应统一执行。【关闭窗口】
    2023-04-22
    22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我厅决定,按照建设部工作要求,从今年8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八月五日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安
    2023-06-10
    146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保障“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2023-06-1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长乐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拆迁补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城市建设工程对高层建筑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低于2.2米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架空层;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做顶盖建造的房屋;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顶为斜面结构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
    • 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中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9
      首先要确定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但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补偿的对策都是产权所有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标准参考《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