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中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6 16:26:45 200 人看过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依法保护债务人及其供养家属的正常生活必需品,保障债务人及其供养家属的最基本生存权利,这是落实《宪法》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的必要性

债务人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当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我国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且社会保障制度未真正建立起来,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正在培育之中。实践中,一方面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债务人以生存权为借口,千方百计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因此而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单纯满足债权人利益而无限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威胁债务人的生存权利,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必遭破坏,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弛。因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利,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对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必要限制和排除,已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是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护债务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健全国家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国内外立法对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的有关规定

(一)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2条、第204条、第222条、第223条从破产申请、和解程序、破产财产的支付顺序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予保留的财产等方面,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时,如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平衡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但不难看出,这些规定一般比较原则,且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二)国际、国外立法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形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29条:

(1)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3)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1条(不得扣押之物)对下列各物,不得扣押:供债务人个人使用或维持家庭生活所用之物,特别是衣服、床上用品、家具与炊事用品,但以债务人维持其适当的、中等的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为限;此外还有庭院、亭台与类似的供居住用的设备,可以对之实施动产强制执行并为债务人与其家庭日常住宿所必要的;以及从事劳动、经营所需物,书籍、家务帐册文书及结婚指环、勋章、奖章等。①第850条之1(绝对不得扣押的收入)的规定,对劳动所得中,对加班加点劳动支付的部分的半数,劳动有关的特定收入,教育基金、奖学金与类似的收入、盲人津贴等不得扣押。②《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第1449条不得扣押债务人、其配偶及子女的日常用床、个人必用服装、家具、书籍以及债务人可以合法从事的专业、艺术与官方活动所必要的器具。不得扣押不超过行业最低薪金标准的工资、日薪、月薪、养老金、报酬或类似的财产。③《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也规定了不得扣押的动产。④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第52条规定:查封时,应酌留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二个月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钱。第53条规定的债务人及其家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物品。⑤第122条之3规定的推行公务所必需或者若转移必然违反公共利益的公用财产等,均不得查封执行。⑥相对于我国立法,这些立法规定得较为详细,更便于实际操作。

三、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我国目前,如何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既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利,寻求债权人权利实现和债务人生存权利的最佳平衡点,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对债务人的生存权利的保护,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司法保护远远跟不上执行工作的要求。例如:债务人为个人时,如何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时,特别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抵押、查封、强制执行时,对是否安置职工、安置职工的标准、安置的范围等均未规定,这必然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或无法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保护债务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2、更新司法理念,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现代司法理念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债权人运用国家公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必须运用国家公权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制和剥夺债务人对其财产权的处分权利和处分自由;但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须以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债务人的合理要求,保障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执行,如果将债务人仅有的维持生存的必需生活资料执行完毕,使债务人生活无着,必然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要进一步转变执行理念,树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执行理念,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树立执行措施穷尽的的执行理念,法院只要依照执行工作的流程走完每一个程序,就应认为执行工作是合法的,也是公正的,绝不能将裁判是否执行到位作为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

3、要合理界定债务人的生存权利。当前,要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合理界定债务人的生存权利。笔者认为,当债务人为个人时,要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利,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以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为限),不得执行。(2)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以单价5000元以下为限),不得执行。(3)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维持生活的劳动所得(以当地人均生活保障线为限),不得执行。

(4)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维持生活所饲养的家畜、家禽,不得执行。

(5)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为治疗疾病或者伤残等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不得执行。

(6)对于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所依赖或主要依赖生活的财产性权利(如土地承包权、林木承包权、养殖承包权及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不得执行。

(7)对于债务人属于福利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的所得,或身体遭受侵害而得的赔偿,不得执行。

(8)对于债务人属于身体疾病或者伤残等的康复、治疗、辅助用物品,不得执行。

(9)对于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名誉的物品,不得执行。

(10)对于债务人从事劳动的生物性财产,如庄稼、果实、动物、林木等的执行,应当在成熟、长大、成材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得执行。

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即使企业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抵押、查封,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保护职工生存权利,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2)企业所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4)企业为安置职工所需的各种费用。(5)企业为安置职工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6)企业为安置离退休职工所需的相关费用。当债务人为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根据法人的性质,在保障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正常工作、管理职能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n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2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债权债务纠纷中如何保护债务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起诉1、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
    2023-08-12
    129人看过
  • 析民事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权益保障
    民事执行过程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债务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当前执行难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难问题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忽略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保障。首先要明确禁止执行的财产范围。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但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必须坚持适度执行的原则。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应禁止予以强制执行:家庭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费用、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请求权、公益法人必需教学设备、场地等。其次要强化对债务人住宅的保护。强制执行中对住宅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必须强化执行程序的保障。对住宅的执行有可能导致债务人流离失所,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此对被执行人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所必需的居住房
    2023-06-07
    103人看过
  • 法院执行中债权人能找债务人讨债吗
    一、法院执行中债权人能找债务人讨债吗?不可以,已经全权交给法院办理就无权干涉了法院己判决,债主有权利私自讨债,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书的债务。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债权人如何合法有效讨债?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免去
    2023-06-01
    113人看过
  • 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什么权利
    对债权人知情权实施的保障还需在三个方面提高:一是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来处理。即把知情权的告知作为一种执行行为,如涉及该告知内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利用该条款申请复议。二是在债权人的知情权被损害后,应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如没有告知涉及债权人非根本利益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有立即详细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在一些涉及债权人根本利益的诸如案件不予受理、中止、终结等重大事项时,执行机关应有义务重新作出相应裁定或决定,并告知债权人。三是对执行程序、措施等执行行为的利弊及可能结果充分释明,如悬赏费用的垫付、不动产被三次拍卖后如债权人不愿抵债的后果、执行和解的利弊等等。而强化债权人的参与权利,一是赋予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必要的情况下给债权人颁发执行调查令,由债权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二是进一步完善债务人
    2023-06-13
    477人看过
  • 民事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限度
    本文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会战作为切入点,分析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结合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的困境,提出权利保障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关注,在舆论的误导下,很可能增加民事执行的困难,因此,执行中对债务人权利保障相对来说并不是完全的,保障的限度只在于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至于更高程度的保障,并不是执行程序关注的重点,执行应当更关注程序的效率性,债务人权利保障不应该成为阻碍执行程序运行的因素,以此加强执行的惩罚色彩,提高民事执行的威摄力,进而促使债务人对法院裁判的自觉履行。关键词;执行会战人权保障执行困境保护的有限度性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出动近百执法人员对芍药居、欧陆经典等13个小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了强制执行。对法院的这个执行行动,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朝阳法院的这种会战式、堵家门的执行方法,各界褒贬不一,在社会上引起了一股讨论热潮。时至今日,舆论逐渐平息,
    2023-06-06
    360人看过
  • 债务人清算执行中止
    公司清算中,法院能否中止诉讼和执行一、《破产法》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二、所说情形如属破产清算,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清算基本含义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证券交易所清算证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清算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别计算每笔交易的全额(Gross)或逐笔(TradeForTrade)清算方式,另一种是将某一时期内每一债券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出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
    2023-05-04
    461人看过
  •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
    2023-06-01
    336人看过
  •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存在债务怎办
    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存在债务怎办对于接受虚假债权的当事人,了解司法实践中虚假债权转让的处理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那么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起诉银行;2、根据国务院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4、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二、虚假债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
    2023-03-01
    248人看过
  • 对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从这个法条的规定可以抽象出两个概念,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又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以及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都需要我们重新来思考和审视这一规定。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先看一个关于借贷纠纷的真
    2023-06-13
    146人看过
  • 中国环境保护的法治思考
    本文通过对环境经济法律体制的深入分析,阐述了其在环境立法发展中的必要性和具体体现。面临着中国环境问题的巨大考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硬性管制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引入环境经济的法律手段,通过其固有的市场竞争机制达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通过体制内部的各种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适应中国在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更大挑战。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
    2023-06-11
    113人看过
  • 现实中债权人怎样保护债权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有:1.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发生债权债务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2.可以申请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债务担保和债权担保的区别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
    2023-04-12
    209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占股10%享受什么权利股东有10%股权有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2023-07-04
    393人看过
  • 遗嘱执行人制度中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遗嘱执行人制度中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审查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债务;3、按照遗嘱内容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配财产;4、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若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三种:遗嘱直接指定、遗嘱委托指定、受理法院指定。三、遗嘱执行人制度与与公证遗嘱的区别所谓“遗嘱执行人”,就是能够确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其生前遗愿的一种制度。而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前者与后者相比有两大优点:一是形式简便易操作。公证遗嘱的变更须经新的公证,手续繁杂,对于一些年老体衰特别是濒临死亡者来说显然难以实现;而遗嘱执行人一般采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修改方便,可操作性强。二是遗嘱执行人制度有
    2023-04-18
    389人看过
  • 债务纠纷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什么意思?
    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是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而强制其履行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为申请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立案阶段),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后,被申请人就是被执行人,而法院自然是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2023-03-11
    2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对执行中债务人的担保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0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法院拍卖中被执行人权利保护是怎么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
    • 债权人子女被执行中债务人怎么办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9
      债务人子女继承其财产的,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在遗产的范围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就是说,其子女在未放弃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但是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m
    • 执行中的多个债权人,其中一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3
      参考如下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
    • 债权债务纠纷中保护债权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30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保护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